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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曲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男,彝族,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7********,文盲,粮农,四川省美姑县人,住美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8********,彝族,文盲,粮农,四川美姑县人,住美姑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2011年被美姑县人民法院判处刑期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被美姑县人民法院判处刑期1年,2016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曲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曲某某去雷波县盗窃羊。次日凌晨0时30分许,吉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川Q*****的面包车搭乘曲某某从美姑县乐约乡至雷波县五官乡双狮村某院坝处,二人携带事前准备好的黄色麻绳、剪刀、胶布等工具步行至双狮村某山坡上羊圈内(被害人卢某某家养羊处)实施盗窃,以麻绳拴羊脖子、胶布缠羊嘴巴的方式盗走山羊11只。被盗山羊由吉某某贩卖,所获赃款被二人分赃后挥霍。经鉴定,被盗山羊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吉某某、曲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吉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曲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曲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吉某某、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被告人吉某某、曲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新文

检察官助理:张本艳

2020年9月29日 

附:

1.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2.起诉书十三份、换押证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3.被告人吉某某、曲某某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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