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小区**栋**单元**楼。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9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2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2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1日、5月30日、7月13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办事处**村**组45号。因协助他人赌博于2014年12月2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3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2019年5月30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辩护人石蓓蓓,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2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酒后及无证驾驶于2017年10月1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2019年6月15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2019年3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5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都匀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30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村**组。因协助他人赌博于2014年12月2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月2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8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7年4月2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 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辩护人双星文,贵州匡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户籍住址兴义市**镇**村**组。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辩护人罗嘉勤,贵州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古嘉夷,贵州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镇墨**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4日因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3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6月29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甲,绰号小宇,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办事处**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2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 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办事处**组。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1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 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2019年 6月15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 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辩护人胡中宁,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甲,绰号盐巴,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辖区**村。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6年9月1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6月22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 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祁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街**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8年3月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8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0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巷**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0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2019年6月15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 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辩护人李天全,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大宇,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9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 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辩护人王雯征,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月1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5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9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 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罗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办事处**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1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1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2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办事处**村六组。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9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 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3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 10月30日因发现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游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严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祁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罗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都匀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充起诉被告人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5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7日、6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5月8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被告人吉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行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吉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甲、何某甲、韦某甲、游某甲、高某甲等人在都匀市洛邦镇饶河村开设赌场,期间,吉某某又邀约何某甲、游某甲等人公然打砸位于都匀市闹市区的嘉嘉花店,殴打花店老板杨氏兄弟,造成二人轻微伤,初步建立了以吉某某为首,杨某甲、何某甲、韦某甲、游某甲、高某甲等为成员的组织雏形。因港龙金樽KTV服务员与罗某丙(另案处理)发生纠纷,2016年5月28日晚,吉某某召集杨某甲、何某甲、唐某甲、韦某甲、高某甲、李某甲、严某甲等人在港龙金樽KTV附近狮子桥寻衅滋事并造成罗某丙受伤,30日凌晨,吉某某带着罗某甲、高某甲、韦某甲持刀乘车前往都匀市甘塘镇寻找罗某丙打架,并使用携带刀具对被害人刘某乙乘坐的车辆进行砍砸,自此,吉某某在该组织的领导地位确立,逐步形成了以吉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杨某甲、何某甲、李某甲、韦某甲、唐某甲为骨干成员,高某甲、游某甲、罗某甲、严某甲、许某甲、祁某甲、谢某甲、刘某甲、韦某甲、吴某甲、罗某乙、陆某甲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结构稳定,层级清晰,有明确的分工,在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和规约。
在被告人吉某某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通过组织影响力在港龙金樽领取工资等形式聚敛钱财,不断壮大自身的经济实力;2015年6月都匀市港龙金樽KTV开始营业,吉某某利用可以免单消费、最低消费等便利条件聚会,拉拢人心,聚拢和稳定组织成员。
2014年12月以来,吉某某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为主要犯罪手段,先后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刑事犯罪6类12起,共致1人轻伤、7人轻微伤,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干扰、破坏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造成群众心理强制和安全感下降,形成重大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
1.开设赌场罪
2014年12月中旬期间,吉某某纠集游某甲、杨某甲、何某甲、韦某甲、高某甲等人在都匀市洛邦镇绕家河村莫某甲、莫某乙(均另案处理)家中,采取用碗盖硬币猜单双等方式开设赌场,从中获利。
2.寻衅滋事罪
(1)都匀市嘉嘉花店被寻衅滋事案
2014年12月16日13时许,都匀市公安局民警韩某甲(另案处理)在黔南州老年大学停车场与嘉嘉花店老板杨某乙、杨某丙兄弟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拉扯。韩某甲离开后,打电话约被告人吉某某见面,将与杨氏兄弟发生拉扯一事告知吉某某。吉某某遂召集何某甲、游某甲等人赶到嘉嘉花店,在吉某某授意下,何某甲、游某甲等人对嘉嘉花店物品进行打砸,并对杨某乙、杨某丙二人实施殴打,后吉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乙伤及右肩、胸部、头部,并伴有昏迷、头痛、头昏;杨某丙鼻骨单纯性骨折,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都匀市5.28及5.30寻衅滋事案
2016年5月28日晚,因港龙金樽KTV服务员广某甲与罗某丙(均另案处理)发生纠纷,被告人吉某某知道后召集罗某甲、杨某甲、何某甲、唐某甲、韦某甲、高某甲、李某甲、严某甲等人到港龙金樽KTV,罗某甲、杨某甲、何某甲等人走到狮子桥时遇见罗某丙、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何某甲等人遂殴打罗某丙。吉某某在港龙金樽KTV门口看见后带人持械从港龙金樽KTV冲到狮子桥帮忙,罗某丙逃离。30日凌晨,吉某某带着罗某甲、高某甲、韦某甲持刀乘车前往都匀市甘塘镇寻找罗某丙打架,并使用携带刀具对被害人刘某乙乘坐的车辆进行砍砸。
(3)都匀市韦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6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吉某某、何某甲、罗某甲等人在都匀市平桥宵夜摊吃宵夜,遇见韦某乙等人。何某甲酒后无故挑衅殴打韦某乙,双方发生争执拉扯,期间,何某甲从一宵夜摊上拿起菜刀,将韦某乙头部、背部砍伤,经鉴定,韦某乙右枕骨粉碎性骨折,伤情构成轻伤。
(4)都匀市富豪会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11月19日凌晨,杨某丁(另案处理)在都匀市富豪会酒吧与服务员杨某戊、韦某某(未成年人)发生冲突,双方发生拉扯。事后杨某丁找到吉某某帮忙,被告人吉某某、高某甲、李某甲、严某甲、祁某甲等人赶到富豪会后,吉某某、高某甲、严某甲等人通过威逼、殴打、持刀威胁等方式让富豪会经理杨某己、韦某丙交出杨、韦二人,并强行调取富豪会监控;杨某戊、韦某某回到富豪会后,高某甲、李某甲、严某甲、祁某甲等人将二人强行拉入富豪会豪爵包房内进行威胁和殴打。数日后,富豪会主管梁某甲在吉某某车上拿出5000元红包赔偿杨某丁。
(5)都匀市沙坝“四一四”医院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吉某某、杨某甲、游某甲、韦某甲、何某甲、罗某甲、许某甲等人在都匀市新开业的熊猫酒吧喝酒。杨某甲等人与杨某庚等人因为口角引发两帮人互殴,打架结束后杨某庚等人到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都匀市沙坝四一四医院)急诊科就诊。游某甲、杨某甲因受伤到黔南州中医院治疗,为报复对方,吉某某、杨某甲、韦某甲、何某甲、邱某甲、李某已(另案处理)、陈某已、宋某甲(另案处理)、杨某辛(未成年人)等十多人,分别坐车赶往杨某庚等人就诊医院,手持长刀、钢管等凶器在急诊大楼急诊室门口,辱骂威胁正在里面就诊的杨某庚、王某甲等人,后因医护人员报警,吉某某等人才逃离医院,经鉴定,王某甲等五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3.聚众斗殴罪
(1)都匀市2.12聚众斗殴案
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吉某某与潘某甲(另案处理)在电话内因赌博纠纷发生争吵,吉某某邀约潘某甲在都匀市西出口打架。随后吉某某邀约何某甲、严某甲、杨某壬(另案处理)等人赶到都匀市团寨螺丝壳附近并安排人准备工具,其中杨某壬按照吉某某要求携带气枪,潘某甲邀约王某甲与丁某甲(均另案处理)一起前往约定地点,途中,潘某甲在二人的劝说下返回。
(2)都匀市7.22聚众斗殴
因被告人李某甲与恶势力集团“B氏家族”成员莫某丙、骆某甲(均已判刑)存在矛盾,双方各自邀约人员在2017年7月22日在都匀市西山公园桥头聚众斗殴。李某甲打电话告诉吉某某,吉某某称自己不在都匀,会喊杨某甲等人和他一起去。不久,杨某甲、韦某甲、韦某甲、游某甲、罗某乙、吴某甲、刘某甲、陆某甲等人赶到西山桥头汇合。其中杨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贵JCS***棕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存放多把砍刀、钢管,众人在都匀市西山桥头汇合后,李某甲等人从杨某甲车上拿出刀具等物准备和对方斗殴,后因附近有警车巡逻,众人逃离现场。
4.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吉某某受冯某甲(已判刑)委托向梁某乙追债,2017年3月30日13时许,吉某某带人将梁某乙带至都匀市城市天空酒店8709房间看守要账,并安排唐某甲、谢某甲看守,唐、谢二人又分别安排李某甲、严某甲、祁某甲、王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罗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许某甲、陈某丙(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换班看守梁某乙,直至2017年4月2日,当日吉某某安排谢某甲带许某甲、陈某丙跟着梁某乙乘坐16:00班车到贵阳找钱还账。梁某乙先后支付谢某甲8000元,归还7万元给冯某甲,谢某甲等人才从贵阳离开。2017年4月底,梁某乙不能按时还钱后害怕被滋扰搬家。谢某甲带许某甲、陈某丙再次到贵阳去找梁某乙追债,谢某甲在其位于贵阳市正兴街的家门口喷“欠钱不还大赖子”等侮辱性字样,谢某甲后给许某甲、陈某丙各500元。
5.非法拘禁罪、抢劫罪
2017年9月6日晚,被告人吉某某受莫某丁、王某乙委托,带领何某甲、许某甲、杨某甲等人在都匀市华馨湾一牛杂馆向杨某癸追债,杨某癸报警。次日9时许,杨某癸被许某甲等人带到都匀市芒果酒吧追债,当日23时许被带到都匀市远丰酒店开房,杨某甲、何某甲、许某甲等人看守,次日13时许退房后,众人将杨某癸带到芒果酒吧,期间吉某某对杨某癸辱骂、殴打,以给辛苦费为由强迫杨某癸交出银行卡,吉某某安排许某甲等去自动取款机上取得20000元,杨某癸找来沈某甲担保,吉某某才让杨某癸离开,吉某某当即将2万元分给在场的杨某甲、何某甲、许某甲等人。
6.敲诈勒索罪
(1)都匀市李某甲被敲诈勒索案
2016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在都匀市金海岸一酒吧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矛盾,李某甲被唐某甲追赶跑回金海岸建行停车处,在倒车逃离过程中将停在后面的出租车撞到。唐某甲追上猛力拍打车门,李某甲将车开走。唐某甲随即打电话向吉某某报告此事,之后唐某甲多次打电话给李某甲,诈称自己受伤要求赔偿5万元,如不赔将对李某甲进行报复。李某甲母亲知道此事后通过他人找到罗某甲去向吉某某、唐某甲说情,后李某甲父母赔偿唐某甲15000元。
(2)都匀市张某甲被敲诈勒索案
2018年6月某日,都匀市“天一.云景”房开公司工地挖机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将纬一路项目部放在工地内的两个油罐挖坏,纬一路项目部负责人赖某甲找到该工地负责人张某甲要求赔偿被拒,赖某甲找到许某乙(另案处理)帮忙,许某乙找到被告人吉某某、李某丙(另案处理)处理此事。2018年6月底,吉某某带领杨某甲、许某甲、李某甲、胡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与李某丙等人采取用车辆堵住工地进出口,迫使该工地停工等方式敲诈张某甲10万元,2018年7月3日上午,吉某某将赃款10万元与许某乙、李某丙分赃,杨某甲、许某甲、李某甲、胡某某各自得到500-1000元不等好处费。经鉴定,被挖坏油罐车价值17856元。
(二)违法事实
1.非法追债
(1)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吉某某受冯某甲委托,安排韦某甲向覃某某追债,韦某甲带人对覃某某采取威胁、恐吓、跟踪的方式进行追账。
(2)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吉某某安排许某甲帮助葛某某(已判刑)向王某丙追债。同日中午许某甲、葛某某、李某已(已判刑)等人以殴打、跟随方式向王某丙追债。当日23时许,许某甲等人将王某丙强行带到都匀市螺丝壳处脱光衣服和鞋袜,让王某丙在螺丝壳上挨冻,直至次日凌晨才将王某丙从螺丝壳带回都匀。
(3)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吉某某受陶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安排高某甲向王某丁追债,高某甲带人找到王某丁,采取威胁方式追回1.6万元。
2.引诱他人吸食毒品
2016年12月,被告人吉某某等人在都匀市凤凰影城吸毒被都匀市文峰派出所抓获。何某甲、谢某甲知道后找到都匀市巡警大队干警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后以“抵任务”的方式,派出所将吉某某等人释放,随后韦某甲以3000元报酬为条件找到刘某丙(之前无吸毒史),刘某丙吸毒后,何某甲、韦某甲、杨某甲等人将刘某丙交给派出所进行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甲等个人实施的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1.吴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3月23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叶某甲(另案处理)、金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都匀市五月花酒店门口人行道处,叶某甲故意撞向行人吴某乙,并与吴某乙争吵。吴某乙离开后,叶某甲、金某某分别跑到都匀市三人行酒吧和都匀市德古拉酒吧邀约李某甲、莫某丙等人赶到五月花酒店对面路边,持械追打吴某乙,致吴某乙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经鉴定,吴某乙左掌背食指及枕顶部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莫某丙被寻衅滋事案
因被告人罗某甲等人与莫某丙有矛盾,2017年6月3日晚,罗某甲、严某甲、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在都匀市德古拉酒吧门口找到莫某丙,持刀将其强行带上车,拉至都匀市三江堰等地,对莫某丙实施殴打。经鉴定,莫某丙右前臂、背部及小腿伤情构成轻微伤。
3.上上酒吧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严某甲、祁某甲、尤某甲、蒙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都匀市上上酒吧喝酒,期间因蒙某甲等人要求服务员送酒被拒,严某甲、祁某甲等人用酒瓶砸DJ台,祁某甲将桌子踢翻砸在酒吧DJ台上,造成DJ台地面玻璃和桌子损坏,严某甲、尤某甲等人逃离酒吧后开车到严某甲位于育英巷家中,拿得两把砍刀和一把射钉枪返回上上酒吧,严某甲持射钉枪,祁某甲、尤某甲各持一把砍刀,在上上酒吧门口辱骂、恐吓之后逃离酒吧。经鉴定,被毁坏桌子及舞台钢化夹胶玻璃价值合计3810元。
(二)聚众斗殴罪
1.都匀市“3.30”聚众斗殴案
2017年3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得知潘某乙(另案处理)与莫某丙有矛盾后,伙同严某甲、金某某等人与潘某乙一起在都匀市德古拉酒吧等待莫某丙,并分发凶器。22时许,莫某丙伙同陆某丙(已判刑)等人到德古拉酒吧,欲殴打潘某乙,被人阻止。莫某丙等人退出酒吧后即邀约“B氏家族”吴某乙(已判刑)等数十人,携带刀具、棍棒等到都匀市九龙寺附近聚集,打电话邀约李某甲打架,李某甲答应后与严某甲等人准备好刀具等凶器,邀约10余人,莫某丙、吴某乙带人在德古拉酒吧一带追逐李某甲、严某甲等人,李某甲、严某甲等人逃走。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7年5月5日凌晨,李某甲携带枪支到都匀市沙坝18路终点站附近与文某某等人打架。次日,李某甲安排蒙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与钟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将枪支藏到蒙某某位于都匀市锦江豪苑家中,2017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蒙某某家中将枪支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击发弹药的枪支。
(四)故意伤害罪
1.都匀市罗某甲被故意伤害案
2018年6月15日凌晨,被害人罗某甲在都匀市三线博物馆与刘某丁、杨某亥夫妇发生争吵拉扯,刘某丁给被告人杨某甲打电话告知此事,杨某甲当即开车赶到现场,与他人一起殴打罗某甲,经鉴定,罗某甲右额叶脑挫伤、左额部头皮血肿的伤情构成轻伤。
2.黄某乙被故意伤害案
2018年10月25日凌晨,杨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都匀市上上酒吧与被害人黄某乙发生争执,杨某某邀约被告人祁某甲等人对黄某乙等人进行殴打,祁某甲持刀将黄某乙背部砍伤,经鉴定,黄某乙胸背部的伤情为轻伤。
3.莫某戊被故意伤害案
2018年11月11日晚,因被害人莫某戊骚扰孟某甲(另案处理),孟某甲男友郎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刘某甲等人在都匀市河马酒吧殴打莫某戊。经鉴定,莫某戊右上颌中切牙、侧切牙及左上颌中切牙的伤情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纠集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多次带领组织成员寻衅滋事,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扰乱单位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组织领导聚众斗殴;组织领导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追索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吉某某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吉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吉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寻衅滋事,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单位工作秩序,情节严重;为追索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何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吉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扰乱单位工作秩序,情节严重;伙同他人聚众斗殴;为追索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纠集多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为追索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七十四条、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韦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吉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唐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追索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吉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游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吉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游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许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追索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罗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严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追索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祁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持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为追索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甲在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谢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追索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韦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吴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罗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陆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吉某某等人非法获利及用于违法犯罪的款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分别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返还及予以没收;对扣押的被告人涉案手机、贵JHS505号车,依法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吉某某等被告人银行账户资金依法予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唐海滨
检 察 员 李燕、廖仕梅
助理检察员 张昌月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杨某甲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何某甲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李某甲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韦某甲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唐某甲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高某甲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游某甲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罗某甲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严某甲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许某甲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祁某甲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谢某甲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韦某甲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吴某甲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罗某乙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刘某甲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陆某甲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150 册,起诉书108份,换押证18份,《量刑建议书》18份。
3. 涉案光碟 835张。
4. 被害人吴某甲、罗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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