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吉某某、樊某某故意伤害案)曲检刑刑诉〔2020〕90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8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籍贯曲周县****村,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籍贯曲周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9时许,因离婚纠纷,刘某某酒后到曲周县**镇“小花时尚服装店”找其前妻吉某甲,后同吉某甲及其母亲樊某甲发生吵骂,吉某甲打电话通知其弟被告人吉某某。刘某某对随后赶到现场的被告人吉某某先打了一拳,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樊某某赶到现场拦架,刘某某不听劝阻,后被告人吉某某、樊某某同刘某某再次发生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刘某某面部被打伤。经曲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右侧顶部头皮血肿,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右侧颧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等;2.证人吉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吉某某、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曲周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十三份。

3.光盘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