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吉某某,绰号阿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81990********,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阿威牛发,绰号牛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81992********,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博基日轨,绰号阿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8199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阿某某、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5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2时30分左右,在寿光市**街道**厂西门旁的烧烤摊位处,被告人阿某某、吉某某、博某某三人酒后无故对摊位老板赵某一、赵某二父子二人进行殴打,赵某一、赵某二父子二人被打伤逃跑后,阿某某、吉某某、博某某三人又对赵某一摊位上的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赵某一、赵某二两人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阿某某、博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被告人吉某某、阿某某、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子军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阿某某、博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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