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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01198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村委会****号,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琼D0****号牌的白色长安牌越野车从五指山市**居出发往阿陀岭方向行驶。17时28分许,吉某某行驶至五指山市翡翠大道与河北东路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庞某甲驾驶的琼DE****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吉某某及时下车到碰撞现场查看。期间吉某某拨打120叫救护车,但因医院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吉某某便打电话叫其朋友高某某过来帮忙,高某某来到现场后帮忙将伤者送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医治。因伤情严重,被害人庞某甲于2019年6月5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庞某甲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五指山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吉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安牌白色越野车一辆、普通二轮摩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庞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石秀莲

检察官助理:李 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五指山市**居**阁**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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