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乡**村**号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吉某某的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05时许,被告人吉某某驾驶豫HN7***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3*** 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黄梅县G347国道由**镇往**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黄梅县G347国道**镇**村路段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陈某某乘坐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某及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伤者李某某、陈某某被送至九江171医院救治,后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6日死亡。经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某系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吉某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吉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电子保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复印件、发货单复印件、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浔南司[2020]车痕鉴字第0063号及浔南司[2020]车技鉴字第00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司)鉴(病)字[2020]38号鉴定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4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承全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乡**村**号院,联系电话:1573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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