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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介绍卖淫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72********,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四川省喜德县**镇**村**组。2018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麦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吉某某、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西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7月29日西昌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麦某某的起诉,本院准予撤回。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吉某某在西昌市**乡**生活区附近租房暂住,开始从事介绍卖淫活动,赚取非法利润,其手下掌握有罗某某、海某某、申某某等三名卖淫女。平时由吉某某在**生活区附近街边与来往人员搭讪,招揽卖淫生意,向嫖客介绍卖淫项目,然后叫卖淫女过来让嫖客当面挑选,嫖客选好卖淫女后,以现金或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支付嫖资给吉某某或卖淫女,完成性交易后,吉某某从收取的嫖资中提取介绍费。被告人吉某某给嫖客介绍的卖淫项目包括“快餐”和“包夜”两种方式,“快餐”(发生一次性关系)嫖资为100至150元,由卖淫女带嫖客到附近的**宾馆或出租房发生性关系,吉某某提取介绍费40元。“包夜”(发生两次性关系)嫖资为300至500元,由嫖客带走卖淫女,找地方发生性关系,吉某某从中提取介绍费150元。

2019年9月6日23时50分,刘某某等5名男子来到西昌市**路**宾馆,要求该宾馆老板吴某某找五个“小姐”(卖淫女),他们要“包夜”,刘某某当场通过手机微信支付5名男子的“包夜”费和住宿费合计2700元给吴某某。吴某某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吉某某等3人,问吉某某是否有“小姐”(卖淫女)?吉某某回答吴某某有两个。并马上安排站在附近街边的卖淫女罗某某、海某某到**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当晚,吴某某付给吉某某两个卖淫女“包夜”费共计800元现金,吉某某从中抽取40元的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从事介绍卖淫活动,收取介绍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克彬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起诉书8份及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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