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吉某某介绍卖淫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吉某某介绍卖淫女陈某某(未成年人)、罗某某(未成年人)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酒店**房间内卖淫,次日凌晨,被告人吉某某再次介绍陈某某、罗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车站附近**招待所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介绍二名未成年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