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吉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6********,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3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某甲因琐事和被害人吉某乙产生矛盾,为了报复吉某乙,2020年3月13日晚,被告人吉某甲从家中拿了一把胶把钳,将被害人吉某乙车头向下坡方向停放的拖拉机的四根刹车油管全部剪断,次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吉某乙驾驶该拖拉机外出时,因刹车系统被破坏失去控制,导致该拖拉机侧翻并损坏,被害人吉某乙跳车逃离时造成其身体多处擦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采用破坏拖拉机刹车线的方法报复他人,致使拖拉机在行驶过程中侧翻,危及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昌禄
检察官助理:池小牛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甲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1份,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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