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卖淫于2019年5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吉某某经乐山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患者,并于2018年、2019年期间多次到乐山市人民医院感染科特病门诊就诊。吉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于2019年5月在本市高新区**街道**号店铺卖淫窝点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2019年5月24日,吉某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7月16日,吉某某到公安机关取随身物品时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吉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吉某某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检察官助理:焦明锋
2020年6月16日
附:
1.吉某某联系电话:1399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