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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人吉某某,曾用名吉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农民。2019年3月2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0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前后,被告人吉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村厂房内、吉某某伙同吉某乙(另案处理)在满城区某某村厂房内组织生产工人大量生产假冒的“心相印”品牌纸纸制品。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吉某某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对应的正品在保定市市区范围内的市场供货价格为10852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纸制品等;2.书证:个人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谢某某、苏某某、田某某、梁某某、贾某某、谭某某、吉某乙、范某某、李某乙、温某某、吕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未经“心相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茜

张园园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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