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院**栋**单元**楼。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招募、容留卖淫人员在租用的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和**栋**单元**楼**号两间房间内以150元的价格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万某某等人从中抽取每人每次50元的费用。2018年5月中旬至2019年9月8日期间,被告人吉某某受万某某的雇佣,在成都市成华区师友路4号门小区附近为卖淫服务望风、放哨,发现“陌生人”或警车时以手握的警铃遥控器提示场所内的卖淫、嫖娼等人员。被告人吉某某按月从万某某处领取工资3000至5000元。2019年9月8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师友路与圣合巷交叉路口处将吉某某挡获,并在其身上查获了一个警铃遥控器;在师友路4号门路边将卖淫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周某甲以及嫖娼人员邓某某、周某乙、刘某某挡获。
被告人吉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认罪认罚;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吉某某处扣押了警铃遥控器一个,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对被告人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敏眉
检察官助理 张进驿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审讯光盘一
张;
3.起诉书八份,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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