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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路**苑**路段时,碰撞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ED2****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及吉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06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吉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犯罪后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2853****;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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