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吉某某饮酒后驾驶WD****号轻型货车,由黄水收费站驶入G5京昆高速向德昌方向行驶。当日22时许,吉某某在德昌收费站驶离高速时,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查获。经鉴定,在吉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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