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8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1****的黑色长安牌小轿车行驶至仲恺高新区平南路口因犯困靠边停车休息。是日凌晨3时17分许,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仲恺大队接报赶到现场而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跃东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8348****;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