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现住原籍,打工人员。于2019年8月2日因交通肇事被元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被告人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华区新苑路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吉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佳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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