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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77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组**号,现住原籍。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04年5月27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吉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琼BK****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亚市落笔洞路君和君泰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吉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吉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43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K****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查获经过、犯罪情况说明、刑事裁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吉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无证驾驶机动车,乙醇浓度为143mg/100mL;有犯罪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记员:吴珍莲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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