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彝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和朋友在其**师**团**连的家中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吉某某饮酒,于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JG****号车,由**团**连行驶至**线**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吉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世举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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