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吉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中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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