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蒙古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6********,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村,农民。2013年7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酒后驾驶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北涵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涵洞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1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涉案车辆照片、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讯问光盘、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吉某某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2020年 7月 30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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