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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0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现住四川省丹棱县**镇**小区**幢**号。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吉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了简阳机场土石方工程,诱骗被害人李某某投资。后李某某邀请被害人杨某某和周某某合伙做该工程。2016年6月22日,吉某某与李某某签订《联营劳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吉某某让李某某等人交纳工程保证金。2016年7月,李某某等人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共计给付吉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吉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仕珍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住现住丹棱县**镇**小区**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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