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6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冕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3日被冕宁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早上,被告人吉某某到位于冕宁县**镇**村**组的自家地里(红苕母的)清理杂草,在清理后用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因突然刮起大风,引发山火。经冕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鉴定,该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7.6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在清理杂草的过程中过失引发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7.6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凯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告人需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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