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五里箐乡**村**组**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某某长期在西昌市小庙乡410生活区路边,向来往人员搭讪,招揽卖淫生意,向客人介绍卖淫项目,并叫卖淫女过来让客人当面挑选,客人挑选好卖淫女后,以现金及微信扫码支付等方式支付嫖资,然后客人自己带卖淫女找地方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吉某某在“亿达宾馆”长期租101号房间,提供给卖淫女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9月6日晚,嫖客刘某某等五人到“亿达宾馆”嫖娼,通过宾馆老板吴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吉某某将卖淫女木某某带到“亿达宾馆”301号房间与嫖客刘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查:木某某于2001年9月21日出生,卖淫及被抓获时系未成年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一名未成年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拱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映萍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因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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