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吉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路**剧场北侧**楼。被告人吉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2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吸食毒品,于2010年4月2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分别处以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毒成瘾,于2011年6月1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于2014年7月24日被响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赌博,于2018年12月18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被告人吉某某与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响水县**镇**村、**镇**村等多处开设赌场,且雇佣他人提供抽头、运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等服务,先后召集张某甲、刘某某、贾某某、张某乙、崔某某、沈某甲、王某某、尤某某、沈某乙等参赌人员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马某某自述分得人民币2600元。
2020年7月26日、8月11日,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对讲机、红色塑料夹、牌九等作案工具,暂存于响水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对讲机、红色塑料夹、牌九等物证照片;
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吉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吉某某及同案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杨 娜
检察官助理:李跃进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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