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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39号

被告人吉某某(绰号“丫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洲**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区**镇**村**丹**号)。被告人吉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吉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某某于2020年3月至5月,为营利开设赌场,由夏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场地,吴某某、俞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望风,上述人员在江阴市**镇**申**号**家、江阴市**街道**村**头**号**家、江阴市**镇**村**村**号唐某某家、江阴市**镇**村**后**村**号吴某某家、江阴市**镇**村**村**号陈某甲大家、江阴市**镇**街头**号陈某乙家、江阴市**镇**村**号时某某家、江阴市**镇**村**村**号吴某某家、江阴市**镇**村**庄**号薛某某家等地,开设赌局10余场,组织赌博人员采用麻将牌筒子牌以“牛牛”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吴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 9月18 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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