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组**号,住思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吉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吉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7时30分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在普洱市思茅区**乡**村**组进行上缴枪支的宣传时,被告人吉某某表示其持有枪支。在吉某某带领下,民警在吉某某家厨房查获疑似射钉枪一只、射钉弹79发、钢珠1283粒。经鉴定:送检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的射钉弹和金属珠不是军用或非军用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三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吉某某照片、户口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移交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吉某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冠

(院印)

2019年01月02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在思茅区**乡**村**组**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