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吉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0********,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吉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决定逮捕。因吉某甲患有疾病不宜关押,于2020年7月11日被美姑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吉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一、被告人吉某甲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2日17时48分,被告人吉某甲在洛俄依甘新农村路口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某贩卖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2、2020年1月7日18时05分,被告人吉某甲在洛俄依甘新农村路口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某贩卖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3、2020年1月16日16时16分,被告人吉某甲在洛俄依甘新农村路口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某贩卖价值25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4、2020年1月14日14时32分,被告人吉某甲在洛俄依甘新农村路口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5、2020年2月15日13时59分,被告人吉某甲在洛俄依甘新农村路口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某贩卖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6、2020年2月17日15时57分,被告人吉某甲洛俄依甘新农村路口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某贩卖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7、2020年2月20日19时52分,被告人吉某甲在洛俄依甘新农村路口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某贩卖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8、2020年2月24日18时32分,被告人吉某甲在洛俄依甘新农村路口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某贩卖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9、2020年2月26日11时48分,被告人吉某甲在洛俄依甘新农村路口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某贩卖价值9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二、被告人吉某甲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的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11日18时42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兄弟吉某乙的方式向吉某甲购买价值1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吉某某乙再将毒资转给吉某某甲。
2、2019年10月23日18时14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兄弟吉某乙的方式,向吉某甲购买价值3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吉某某乙再将毒资转给吉某某甲。
3、2020年1月21日17时58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兄弟吉某乙的方式向吉某某甲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吉某某乙再将毒资转给吉某某甲。
4、2020年1月21日11时50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兄弟吉某乙的方式向吉某某甲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吉某某乙再将毒资转给吉某某甲。
5、2020年1月22日19时21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兄弟吉某乙的方式向吉某某甲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吉某某乙再将毒资转给吉某某甲。
6、2020年1月23日19时50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兄弟吉某某乙的方式向吉某某甲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吉某某乙再将毒资转给吉某某甲。
7、2020年1月7日19时01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方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8、2020年1月8日19时42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方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9、2020年1月10日15时07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10、2020年1月12日13时47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11、2020年1月13日11时37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12、2020年1月14日13时35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13、2020年1月15日11时54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14、2020年1月16日11时14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15、2020年1月17日17时48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16、2020年1月18日10时35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
17、2020年1月19日10时21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18、2020年1月20日12时24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800元的毒品海洛因。
19、2020年1月24日18时34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0、2020年1月26日19时09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21、2020年1月28日15时32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2、2020年1月29日15时02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23、2020年1月31日12时49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4、2020年2月3日13时28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25、2020年2月4日11时43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6、2020年2月7日14时33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7、2020年2月8日14时50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8、2020年2月9日14时14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29、2020年2月10日13时55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30、2020年2月12日11时26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31、2020年2月13日11时00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32、2020年2月14日10时02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33、2020年2月17日19时19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34、2020年2月19日10时36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35、2020年2月20日10时55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36、2020年2月21日14时00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37、2020年2月22日10时29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38、2020年2月23日11时10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39、2020年3月1日16时04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40、2020年3月2日17时15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41、2020年3月3日12时34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42、2020年3月5日23时58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43、2020年3月6日10时56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44、2020年3月7日14时11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45、2020年3月8日11时12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46、2020年3月9日11时26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47、2020年3月10日10时15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48、2020年3月14日13时57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49、2020年3月15日10时46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50、2020年3月16日16时24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51、2020年3月17日14时03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52、2020年3月18日11时24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53、2020年3月22日14时50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54、2020年3月23日13时03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50元的毒品海洛因。
55、2020年4月9日19时45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56、2020年4月10日14时05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57、2020年4月12日10时48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58、2020年4月12日20时05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59、2020年4月13日18时53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60、2020年4月15日14时35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61、2020年4月16日10时28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62、2020年4月17日11时00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
63、2020年4月18日10时17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64、2020年4月18日20时30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65、2020年4月19日19时59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66、2020年4月20日16时58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67、2020年4月23日17时22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68、2020年4月24日10时34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69、2020年4月27日9时55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70、2020年4月28日13时45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71、2020年5月4日20时16分,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吉某甲的式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三、被告人吉某某甲以现金交易方式贩卖毒品的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吉某甲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在洛俄依甘乡桥头坝子上向吸毒人员吉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2019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吉某甲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在洛俄依甘乡桥头坝子上向吸毒人员吉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吉某甲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在洛俄依甘乡桥头坝子上向吸毒人员吉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
4、2020年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吉某甲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在洛俄依甘乡桥头坝子上向吸毒人员吉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
5、2020年1月20日许,被告人吉某甲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在洛俄依甘乡街上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
6、2020年2月16日许,被告人吉某甲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在洛俄依甘乡街上向吸毒人员沙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
2020年3月23日17时许,美姑县公安局佐戈依达派出所民警在美姑县洛俄依甘新农村与S103线交接处将涉嫌贩卖毒品交的被告人吉某甲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6个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5克。2020年4月2日,经凉山州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万林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指定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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