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吉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8********,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吉某甲在美姑县瓦古乡瓦古村小学一寝室窗户边,用竹竿盗窃了阿某某的一部苹果8手机。2020年7月20日凌晨0时许,吉某甲进入美姑县瓦古乡瓦古村小学,在该学校偷吃厨房的食物后于凌晨1时许发现被害人吉某乙停放在厨房附近的车牌为川L*****号黑色商务车未锁车门,便进入车内将一件绿色外套穿上,随后吉某甲发现该车车钥匙插在钥匙孔内,便发动汽车将车开至学校大门口时与大门右侧门柱发生碰撞,造成该车右侧车身受损,在惊动学校内一居住人员后,吉某甲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吉某乙受损车辆维修费用3300元。经美姑县价格认中心估价,被告人吉某某所盗窃的苹果8手机价值1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万林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意见书8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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