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9月30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30日中午13时许,车主李某某将自己一辆东风牌日产私家车,车牌号为川W*****轿车停放在布拖县特木里镇2000户拆迁建设工地上午休时被盗,后报警;布拖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进行布控;于当日下午在我县**镇将被告人吉某某抓获,经被告人吉某某交代;当天中午其在该工地找工作时,发现放在挖掘机驾驶室里的轿车车钥匙后趁没人看守,将车盗走,开往拖觉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被告人吉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车辆已退还。经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川W****银灰色东风日产牌DFL******(阳光)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叁万柒仟柒百肆拾肆元整(377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盗窃他人财产汽车一辆,价值37744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
王雪琼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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