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76号
被告人吉里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01992********,彝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1时26分许,被告人吉里某某在本市道滘镇南丫大桥盛元中天工地宿舍内,秘密窃取工友被害人于某某的手机,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于某某5000元。得手后,吉里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4月16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道滘镇摩尔顿未来岛工地宿舍将吉里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吉里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里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吉里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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