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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091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0********,彝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7日被甘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14日被甘洛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晚,被告人吉某某先后在瑞安市人民医院住院部21楼40床、40A床边,趁他人睡着之际,窃得被害人魏某某放置在手边的优购牌(UOOGOU)手机一部,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置在头部右侧的电视机柜台角落里的奥牌(LOLE)手机一部、酷比牌(Koobee)手机一部。尔后,被告人吉某某在住院部17楼03病房04床边,趁他人睡着之际,窃取被害人丁某某放置在护工郑某某床边凳子上、由郑某某保管的苹果牌6代手机一部,后因被郑某某发现而未能得逞。经鉴定,涉案苹果牌6代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奥牌(LOLE)手机(老人机)价值人民币10元,优购牌(UOOGOU)手机价值人民币27元,酷比牌(Koobee)手机价值人民币27元。

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在瑞安市人民医院住院部17楼被群众控制,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其抓获。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魏某某、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照片复印件、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叶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魏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建胜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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