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2********,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组**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吉某某和其儿子马某某(2009年4月7日出生)在昭觉县烈士塔附近,捡到被害人阿某某遗失的社保卡,二人到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马某某试出密码后,将卡里存有的1万元现金取出并交给了吉某某。2020年11月16日,吉某某在特布洛乡被抓获。案发后,吉某某家属已全额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陈述;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土比有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吉某某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5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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