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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390号 

被告人吉某某,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电焊工,住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告人吉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吉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某某于2020年8月8日晚上19时许,至江阴市**镇**路**号(其朋友陈某甲家),采用推门入室、拉断挂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乙二楼卧室写字台抽屉内人民币2730元。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吉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400元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乙,被告人吉某某另退赃人民币33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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