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吉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116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乡***村**设***号。因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工业园员工宿舍***房,盗窃被害人舒某某一部华为mate20手机(价值人民币3160元)。2019年10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在**街道***路***工业区门口被抓获,并缴获涉案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菲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