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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组**号,住西昌市******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8月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吉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某某系西昌市民族中学2020届中考毕业生,2020年7月26日21时许,吉某某在西昌市**乡**村**组**号家中通过自己手机,复制西昌市民族中学自己班主任发在微信群里的2020年度西昌市民族中学初三毕业生报名号及名单(共285人),登录凉山州中考志愿填报系统,尝试输入12345678密码,进入他人志愿填报系统,共篡改151名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导致考生录取工作被推迟,造成影响社会严重的重大危害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登录凉山州中考志愿填报系统,擅自进入他人志愿填报系统,共篡改151名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造成考生录取工作推迟等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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