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排**号,住同户籍地。2012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2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在本市迎泽区恒大山水城地下车库,被告人吉某某以借用为名将被害人魏某某红色宝马车晋A****G车钥匙骗取并将车辆开走,后将该车以1.23万元价格抵押至袁某某处。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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