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0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0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0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晚18时许,我县民警整治外流零包贩卖毒品工作组在大理市警方的协助下,在该市登龙村租住房旁将被告人吉某某抓获;并在其租住房内查获用塑料包裹的零包毒品1包,经当面称量净重为0.5克。后被告人吉某某配合民警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7名。经调查:同年的10月11日,被告人吉某某从布拖县乘坐汽车前往云南省大理市,在该市从一名不认识的汉族男子处购买得150元价值的海洛因,分装成零包进行贩卖的事实。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吉某某租住房内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贩卖毒品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 文
王雪琼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布拖县和谐家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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