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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立案侦查,2019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6日经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逮捕。2019年7月26日认为由嫌疑人户籍地管辖更为适宜,将该案移送普格县公安局。2019年8月3日凉山州公安局指定该案由普格县公安局管辖。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7日阿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吉某某的母亲哈某某(另案处理)事先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二人在电话中商谈好毒品的数量、金额及交易地点后,哈某某授意其子吉某某,分两次将毒品海洛因从山省东营市**镇送到阿某某在山东省东营市飞机场住处附近,将毒品交给阿某某后,阿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扫码支付给吉某某400元、225元人民币,后二人互加微信;之后阿某某与哈某某多次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2019年4月20日 、21日、22日、23日阿某某在收到吉某某送来的毒品海洛因后,分别向吉某某的微信转账毒资650元、600元、600元、850元人民币。毒资共计6笔,合计金额3325元。

2019年4月25日、27日、29日、5月1日阿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吉某某的母亲哈某某(另案处理)事先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二人在电话中商谈好毒品的数量、金额及交易地点后,哈某某授意其子吉某某,分四次将毒品海洛因从山省东营市大王镇送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阿某某租房处交给阿某某,阿某某分别向吉某某微信转账毒资3600元、3400元、2600元、5600元人民币,共计4笔,合计金额1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微信转帐明细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进行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普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继红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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