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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号****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号****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吉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路与**路交叉口附近,向吸毒人员袁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并收取毒资100元,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鉴定意见及告知、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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