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84********,彝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号。2016年7月6日因赌博被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0月6日因赌博被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罚款300元。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环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窜至本市芦浦镇**村一楼被害人邛某某的出租房,未经被害人邛某某同意,推开窗户,伸手将被害人邛某某出租房的门锁打开,后闯入被害人邛某某出租房内。直至邛某某扬言要叫人,被告人吉某某方才离开被害人的出租房。
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在本市芦浦镇**村**巷**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法制观念淡薄,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检察官助理:林淼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玉环。
2.公安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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