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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非法拘禁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村**号2006年1月16日因非法拘禁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6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7年3月8日因盗窃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缓刑合并执行三年六个月,201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 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广场**座与李某某两人协议离婚时产生纠纷,后在电梯内殴打李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用刀胁迫李某某强行带其上车,驾驶车辆行至本市**镇**村被市巡警支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组;

2.书证一部;

3.证人汪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贞

2020年34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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