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某某于2018年10月在其姐夫加某某处得到改装的射钉枪一支,用于做迷信活动一直非法持有。2019年9月2日吉某某到里庄派出所主动上缴该射钉枪。该射钉枪后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主动投案并上交枪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冕宁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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