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普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普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普格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吉某某藏匿在普格县**镇**村**组村民阿某某家厨房内的一支射钉枪查获,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吉某某所持有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普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继红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住普格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