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5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美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被告人吉某某家中一土偏房楼上搜出一个盒子,内装有13发子弹疑似物。在被告人吉某某家楼上搜出一炸药可疑物(净重4千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家中搜出的13发子弹疑似物均为军用子弹,其家中搜出的的4千克炸药可疑物中检出硝酸根离子、铵离了、梯恩梯。
另查明,4千克炸药是三十五年前,被告人吉某某任**村会计时将村里修路未用完而私自储存于家中。而子弹是其先辈留下的一直未上交。
被告人非法持有子弹13发,因未达追诉标准,不予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明知是炸药非法持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万林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保候审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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