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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_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美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告期一个月,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某某于2017年12月在美姑县住院部门口公路上从一名彝族男子手中花了150元购得野鸡两只,十天后又在同一个地方另一名彝族男子手中花100元购得野鸡两只,后一直喂养在自家阳台上。2018年3月由购买的四只野鸡孵化出两只野鸡。2020年4月27日被美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疑似珍稀野生动物6只。民警对野鸡进行编号后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号、2号、3号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其物种整体价值为了5000元每只;4号、5号、6号为国家保护的有益野生动物,鸡形科,雉属,雉鸡,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元每只。经查,吉某某购买的是1号、2号(白腹鸡)、5号、6号(雉鸡);3号白腹锦鸡、4号雉鸡为2018年3月份孵化出两只小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收购野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光燕

2020年7月9日

附件:1.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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