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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甲、俄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7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普格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4月03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5月09日逮捕。

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6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4月03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5月09日逮捕。

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6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普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4月03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5月09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俄某某、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7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7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0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08月0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1日上午11时许,布拖县公安局龙潭镇派出所接到报案称:“**乡**村*组来了很多牛,村里的一对夫妻在山上赶牛时被一伙人打伤了,伤势比较严重”。接报后该所民警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被告人吉某甲、俄某某、土某某的二十三头黄牛被盗,便尾随牛脚印追至**乡**村*组等待盗牛者的出现;数日后,于同年的03月21日上午09时许,被告人吉某甲、俄某某、土某某发现该村村民阿某某在赶牛,便认为是盗牛者将其抓住并带回其家中质问,当时吉某乙、阿某某夫妻俩不承认盗牛一事,双方便发生殴打,被告人吉某甲、俄某某、土某某各持木棒和石头将吉某乙、阿某某牛打伤后被劝开。现经受害人吉某乙、阿某某辨认,打伤吉某乙左手骨折的是被告人吉某甲,参与用木棒殴打其夫妻两的是被告人吉某甲、俄某某、土某某的事实。现被告吉某甲、俄某某、土某某未赔偿。经凉山州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吉某乙的左尺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俄某某、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二级的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雪琼

2019年11月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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