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吉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1********,彝族,文盲,四川省美姑县人,住美姑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吉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3********,彝族,文盲,四川省美姑县人,住美姑县**乡**村**组**号。
上述两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10月4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吉某甲提议,邀约吉某乙到昭觉县偷牛。两人驾驶吉某甲的车牌号为川WLV981的面包车,从美姑县到昭觉县伺机作案。30日凌晨,在吉某甲带领下,两人将车停在省道S307旁豹口梁子到竹核乡莫洛村分路口处,潜入莫洛村,进入村民家中的牛圈内偷牛。两人先来到村民曲某甲的牛圈内,把一大一小的黄牛拉出牛圈时,两头牛挣脱拉扯跑出户外。两人见牛跑了,又潜入曲某乙家的牛圈,盗得一头黑色的牛,并将牛拉至路口时,被曲某乙的邻居阿某某发现,吉某乙、吉某甲丢下牛后逃跑。在跑至豹口梁子至竹核乡大路的弯道时被村民挡获。经鉴定,被盗的3头牛价值为人民币1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吉某甲、吉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吉某甲系主犯;吉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10月27日
附: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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