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吉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逮捕。
吉某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9********,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吉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凌晨01 时许,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吉某丙、吉某丁(在逃)、吉某戊(未成年人)在布拖县清清皇宫唱歌时与一些不认识的人发生争执;当晚在该地岗亭值班辅警阿某某、米某某听见闹声后前去制止说:“你们在干什么”,被告人吉某甲说:“不管你们的事”,双方便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被告人吉某甲用拳头殴打阿某某的头部,又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追打该辅警至烟草公司;同时,被告人吉某乙拖住辅警米某某的腰部,其他被告人用拉扯的方式不让其前去协助阿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吉某甲将手中的砖块仍地时砸在辅警米某某的脚上,致皮外伤。之后,城关派出所民警赶到,将被告人吉某甲等人抓获,并依法进行约束性醒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吉某丙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
王雪琼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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