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吉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委会**村**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委会**村**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委会**村**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洪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委会家中因琐事打了洪某乙一巴掌,随后双方约在**生态区中石化加油站旁边的蓝某某夜宵店道歉和解。当日23时许,与洪某乙同村的被告人吉某甲、洪某甲、吉某乙等人在蓝某某夜宵店碰见洪某乙。随后,王某某与董某某等人来到夜宵店与洪某乙谈话,吉某甲、洪某甲、吉某乙等人围在旁边听。谈话间,吉某乙把王某某拉到旁边,因言语不和扇了王某某一耳光。随即双方厮打在一起,洪某甲见状便冲上帮忙殴打王某某。旁边的吉某甲见状便跑进夜宵店拿出两把菜刀,持刀朝正在厮打的王某某等人挥砍。参与打架的人员看到吉某甲手持菜刀便散开,王某某沿着公路跑开,吉某甲便持两把菜刀对其追赶。王某某跑过洪某甲身旁时,洪某甲拿一把塑料凳追打王某某,吉某乙也从店内拿一把炒菜铁铲追打王某某,后三人见到公路边巡逻警车时,丢掉器械逃离现场。打架期间,吉某甲将王某某右侧胳膊小臂砍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吉某甲到三亚市公安局育才派出所投案。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洪某甲到育才派出所投案。2019年5月2日,公安干警在崖州动车站将被告人吉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两把、铁铲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犯罪记录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乙、董某某、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洪某甲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虎
书记员:王浩翔
2019年7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洪某甲现均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物证菜刀两把、铁铲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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