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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甲、罗某甲等人盗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吉某甲,曾用名吉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下称乐东县)人,住乐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乐东县人,住乐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乐东县人,住乐东县**农场**队**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甲、陈某某、罗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乐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12月18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吉某甲分别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及罗某乙(另案处理)共谋至海南**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分公司**农场**队橡胶林,使用油锯将该队所有的橡胶树盗伐出售。其中,2019年7月29日和8月2日,吉某甲与陈某某、罗某甲砍伐共计17株橡胶树,出售获利共计人民币1930元。经鉴定,被伐橡胶树立木蓄积量共计5.8845立方米。2019年7月30日,吉某甲与罗某乙砍伐3株橡胶树,出售获利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伐橡胶树立木蓄积量0.3054立方米。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吉某甲被乐东县森林公安局抓获。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到乐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12日,吉某甲、陈某某、罗某甲家属分别向**集团**分公司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9040元、12450元、1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缴纳赔偿款收据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蔡某某、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吉某甲、陈某某、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乐东县林业局关于**农场**队林木被砍伐情况现场调查调查报告;

6.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甲、陈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陈某某、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将他人所有的林木擅自砍伐出售,数量较大。其中,被告人吉某甲盗伐数量为6.1899 立方米,被告人陈某某、罗某甲盗伐数量为5.8845 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新培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吉某甲、陈某某、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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